防火卷簾門安裝要求規范
發布日期:2021-07-12 16:28:00
一、防火卷簾門GB 50016 - 2006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以下簡稱《建規》)
規定: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。當采用防火墻確有困難時,可采用防火卷簾門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。
建筑中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:民用建筑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,不應采用推拉門、卷簾門、吊門、轉門。
二、
防火卷簾門GB 50045 - 95(2005 年版)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 以下簡稱《高規》)
規定: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的場所,可采用防火卷簾作防火分隔。
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,當相鄰較高一層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,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、窗或防火卷簾門時,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,不過間距低不得小于4米。
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、敞開樓梯、自動扶梯、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,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,其允許的大面積不得超過本規范第5.1.1條的規定。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時間大于3小時的防火卷簾門或水幕噴淋系統等分隔設施時,其防火分區面積可以不疊加計算。
在設置防火墻有困難的場所,可以采用防火卷簾門來作為防火分區的分隔。若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門時,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3小時。若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門時,防火卷簾門的兩側需設置閉式自動噴水系統進行保護,該噴水系統的噴水連續時間不得低于3小時。
與中庭相通的過廳、通道等,需設置乙級防火門或是耐火時間在3小時以上的防火卷簾門進行分隔。
建筑物消防電梯前室的門,可設為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門。